各科室(中心)、幼儿园:
《沈阳农业大学后勤处用工管理暂行办法》已经2015年第5次处长办公会讨论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后勤处
2016年1月8日
沈阳农业大学后勤处用工管理暂行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用工行为,加快后勤事业建设发展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后勤处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后勤处用工是指后勤处各科室(中心、园)使用的非在编工作人员。
第三条 各部门应按照“定编、定岗、定责、定薪”的原则,科学合理设置用工岗位,通过改善劳动组合、挖掘现有人员潜力,积极实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,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用人办法。
第四条 用工部门要认真贯彻《劳动法》和有关劳动规章,增强依法用工的法制观念,维护本部门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。
第二章 用工类别及条件
第五条 后勤处用工类别分劳务派遣工、协议工、季节工等。
第六条 后勤处用工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:
(一)遵纪守法,品行端正,无劣迹。
(二)男性年龄一般18-60周岁,女性年龄一般18-55周岁,特殊性用工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。
(三)身体健康,有定期体检合格证明,能胜任本岗位工作。
(四)特殊工种需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、从业资格证书等有效证件。
第七条 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,各类用工还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:
(一)劳务派遣工:一般要求高中以上学历,能解决相关领域(专业)中的技术问题。
(二)协议工:一般有岗位需要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。
(三)季节工:根据岗位要求自定。
第八条 岗位急需经批准可适当放宽上述第七条资格条件。
第三章 聘用与解聘
第九条 后勤处各科室(中心、园)需要用工,应首先向后勤处综合科申请用工计划,经后勤处处长办公会批准,在核准的计划内方可用工。
第十条 后勤处用工根据岗位需要,组织相关部门,面向社会招聘,择优录用。
第十一条 用工部门根据用工条件和工作岗位要求,会同综合科确定人选并进行试用,劳务派遣工、协议工试用期一般为2个月,季节工试用期一般为1个月,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胜任工作者,可随时停止使用。
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工由学校或用工部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《劳务派遣协议》,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学校工作,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,与学校之间只有使用劳动关系;协议工由后勤处配合人事处与劳动者签定《用工协议》。季节工由后勤处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用工约定条款。
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工、协议工的合同期限,一般应1年签订1次,协议期满后,根据工作需要和表现,确定是否续签。季节工的合同期限,不得超过六个月(寒暑假间断)。
第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随时予以解聘:
(一)明显不能胜任所安排工作的。
(二)拒不服从处领导和用工负责人工作安排的。
(三)由于工作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。
(四)有其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的。
第四章 工资待遇
第十五条 根据后勤处各部门的具体工作实际,为体现公平、效益,鼓励员工工作积极性,各类用工人员工资采取岗位与业绩、效益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制度,并做到奖惩分明。其工资待遇应由“基本工资”,“岗位工资”和“绩效工资”等部分组成。
第十六条 基本工资
基本工资是指参照沈阳市的社会工资标准,为保障用工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确定的工资。
第十七条 岗位工资
岗位工资是指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,结合员工的工种、技术等级、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的工资。
第十八条 绩效工资
按照“按劳分配、奖惩分明、效益挂钩”的原则,以岗位协议职责、工作完成质量、服务满意度等指标为依据,经考勤、考核后确定的工资。
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工、协议用工工资实行月薪制,特殊临时性用工按日计酬。
第二十条 各科室(中心、园)要参照以上工资组成要制定本部门具体的用工工资标准,报后勤处处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。
第五章 用工考核
第二十一条 后勤处各类用工人员考核分为试用考核、平时考勤、月度绩效考核及年终考核。
第二十二条 试用考核
劳务派遣工、协议工试用期2个月,季节工试用期1个月,试用期满后由试用部门进行考核,考核合格正式上岗,试用考核不合格应取消试用,不得录用。试用期享受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,不享受绩效工资。
第二十三条 平时考勤和月度绩效考核
(一)各部门日常对于所属员工的出勤情况、遵章守纪等进行严格考勤和检查,并做好记录。
(二)各部门要在每月月末对员工进行月度绩效考核。月度绩效考核要按照岗位工作职责、遵守劳动纪律、工作完成质量、服务满意度等指标确定考核结果。
(三)平时考勤和月度绩效考核的结果作为绩效工资的参考依据。
第二十四条 年终考核
(一)每年年底对员工进行年终考核。年终考核应在平时考勤、月度绩效考核的基础上,结合完成全年任务的情况进行。
(二)对考核优秀或日常表现突出的员工,应给予一定形式的表彰奖励;对考核不合格员工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诫勉谈话;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予以辞退或降薪使用。
第二十五条 各科室(中心、园)要参照以上考核办法制定本部门具体的用工人员考核办法,报后勤处处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。
第六章 日常管理
第二十六条 员工的日常工作管理,实行“谁用工、谁管理、谁负责”的原则。
第二十七条 各科室(中心、园)必须承担对本部门所用员工的教育责任,加强日常考核管理,使员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、学校和后勤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,安全工作,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。对违反者用工部门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严重者可依法解除合同(协议)。
第二十八条 各科室(中心、园)必须建立和保存员工名册,员工名册内容应当载明劳动者姓名、招用时间、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,并报后勤处综合科备案,由综合科建立用工档案,实行规范管理,避免非法用工。
第二十九条 各科室(中心、园)须每月将“用工增减申请”报送后勤处综合科备案,以便及时掌握劳动用工情况,规范用工管理。因违反后勤处规定私自用工造成劳动纠纷的,由用工部门自己负责处理,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三十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相关法律、法规及学校实际制度不符,依国家相关法律、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三十一条 各科室(中心、园)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,经后勤处处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。
第三十二条 综合科负责对各部门用工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,对违反政策规定和明显不当的行为,应予以制止或责令调整。
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